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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泸州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1-07-09 作者 : 来源: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 :

各县区住建局,各建设、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7号)要求,决定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现将《泸州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泸 州 市 司 法 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

2021年5月24日

泸州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七次全会精神,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从完善政策,健全建设管理机制,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建筑应用,推进新型建造方式等方面,全面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当年全市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新建民用建筑在设计和施工阶段全面执行节能65%标准的比例达到100%。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占比,住宅健康性能不断完善,新型建筑工业化水平稳步提升,装配式建筑技术规模及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进一步提高,以消费者为主体的绿色建筑市场环境基本形成。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建设管理体系。推动《泸州市房屋建筑建设要求(试行)》的完善和实施,将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建设、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等内容纳入建设要求。******相关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管机制,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和阶段性任务,将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纳入我市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全面推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均应按现行国家规范、标准执行。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应综合考虑日照分析且满足日照要求。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应按《泸州市房屋建筑建设要求(试行)》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研究制定《泸州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一星级及以下绿色建筑标识的初审、推荐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一星级及以下绿色建筑标识的认定,和二星级绿色建筑初审和推荐工作。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三星级绿色建筑初审、推荐按相关规定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相关要求建立市绿色建筑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加强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设计阶段,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明确建筑日照、采光、通风、楼板保温隔声等指标要求,提升室内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及空气品质等健康性能指标;审查阶段,建立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制度,编制绿色建筑审查专篇,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施工阶段,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变更内容可能降低绿色建筑要求的,应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及备案;验收阶段,建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制度,推动绿色建筑按相关要求落地落实;运营阶段,指导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运营单位按要求上报运行指标。(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五)提高新建建筑宜居品质。严格执行《四川省住宅设计标准》和《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加强烟气控制要求,明确绿容率、日照标准、楼板保温隔声、储藏空间、同层排水、户内水压、洁具排水设施、适老设施等指标要求;鼓励养老设施、中小学宿舍、幼儿园等建筑按健康建筑标准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和评价。(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教育体育局)

(六)推进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宜居改造。加强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调查统计,坚持政府主导,延续并优化现有的财政政策,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因地制宜对具备改造价值的居住建筑,鼓励采用节能门窗、建筑屋顶和外墙保温、节水器具等节能、节水改造措施,推动既有居住建筑绿色改造。总结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经验,严格执行改造标准,提倡对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连片、规模化节能改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推广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绿色住宅购房人验房指南》,向购房人提供房屋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验收方法,引导绿色住宅开发建设单位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将住宅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相关指标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标准化,提升装配式建筑构配件选型通用化、标准化水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建筑装配率应按《泸州市房屋建筑建设要求(试行)》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推广绿色建材应用。落实国家绿色建材发展政策,加快推行绿色建材认证和推广应用,加强对应用在绿色建筑上的材料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鼓励新建建筑采用获得绿色评价标识的建筑材料,鼓励高性能外墙保温材料、高性能门窗、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筋、预拌砂浆、节水器具等绿色建材的发展利用,逐步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十)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落实公共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和室内温度控制要求,强化公共建筑用能管理和能耗评估。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应设计和安装能耗监测系统,建成后应纳入当地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既有公共机构建筑应逐步完善能耗监测系统。鼓励釆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推广。依托学院、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力量,积极开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技能培训,进一步提升建筑领域BIM应用人才技术力量。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BIM应用按《泸州市房屋建筑建设要求(试行)》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二)提升水资源使用效率。严格执行现行节水设计标准,推广使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制定本市雨水利用管理政策,明确执行范围和利用措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地块项目,严格按照泸州市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在项目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海绵城市专项设计。除医疗建筑和生化实验室等排放有毒、有害污废水的建筑外,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利用设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十三)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四川省相关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指导性政策,因地制宜完善本市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规范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实际,编制专项工作规划,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引导建筑垃圾处置产业发展,推进处置项目建设,加大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形成绿色、低碳、循环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充分认识绿色建筑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把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作为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精心组织,认真谋划。二是各相关部门根据本方案和职能职责,细化落实支持政策,确保创建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大支持力度。加大绿色建筑发展财政投入,重点支持研发和推广与绿色建筑相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标准。支持高星级绿色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等示范项目建设,支持推广装配式建筑、商品房全装修等建设方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高星级绿色建筑申报、审核等工作,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奖励。人行泸州中支、泸州银保监分局负责完善绿色金融支持创建行动的政策环境,支持符合条件的创建行动投资主体申请获得绿色贷款、发行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服务。

(三)提升专业能力。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技术能力。通过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四川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等相关技术要求的宣贯和培训,提高规划、设计、施工、管理、运行等人员的技术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传统新闻媒体及网络、直播等新兴媒体,广泛宣传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及政策措施,普及绿色建筑发展理念,科普绿色建筑相关知识,形成全社会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绩效评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对各县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工作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开展年度总结评估。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绿色建筑创建成效评价,及时总结当年进展情况和成效,形成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6月24日后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