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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关于海绵城市设施人为损坏的处理办法

时间 :2022-10-17 作者 : 来源:绿色建筑咨询服务 浏览 :

10月1日起,四川省泸州市正式施行《泸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条例》是全国第4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泸州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9部地方性法规

其中,《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要求,依法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另外,损坏海绵城市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警示标识标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侵占、非法损毁海绵城市设施配套监测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以上损坏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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